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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1-6-2017 08:37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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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宗教信仰, 是政治信仰,
牛鬼蛇神的裝神弄鬼,
是另類的邪教般的政治信仰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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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1-6-2017 08:48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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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不可放任, 有著叛亂組織的外皮, 詐騙組織的內里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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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1-6-2017 09:43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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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放不出吃大便一帖见效..珍妈的羊驼草泥马!马屎一疯狂起来不可思议!
这是你的经验与心得.....难能可贵公开秘方和大家分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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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1-6-2017 10:13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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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民政府
的目的是要让台湾“回归”大日本帝国的怀抱
而且台湾民政府还一直尊日本天皇为国家元首
而台湾是日本的殖民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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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1-6-2017 10:15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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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10:08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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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yeapchingtw 于 16-11-2020 10:45 PM 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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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10:19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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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马人也可以要求英国国籍!!英国郑虎应该会讲你神经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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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11:14 AM
来自手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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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eapchingtw 发表于 11-6-2017 07:58 PM
台灣民政府對於中華民國政府而言只是一個民間組織,沒有取締或禁止的必要,只不過大部分台灣人也認為這是個詐騙組織。
台灣民政府擁有表達訴求的自由,只要是以和平的方式。只不過,為什麼要拿美國和日本來做後盾 ...
"我只是好奇黑熊部隊身上的裝備是從哪裡來"
网购不就可以咯!
有些军事宅还能买到防毒面具与军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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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11:37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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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政府的公權力有權核發身份証, 護照, 車牌照等.
這個己經是所有主權國所不允許在主權國內出現的事情了.
破壞國體, 不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所列明了嗎? 怎不能隨意取締?
刑法第一百條:
意圖破壞國體,竊據國土,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,顛覆政府,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
行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無期徒刑。
再舉一列, 台灣民政府行動主張, 派人到日本去摸頭, 參拜鬼子妖社 :
行動目標 臺澎依國際法法理建立主權國家 臺澎回歸大日本帝國懷抱
這不就通謀嗎?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怎麼說:
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,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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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中華民國政府不就是放任嗎? 我有說錯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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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11:42 AM
来自手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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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perKedah 发表于 12-6-2017 11:37 AM
只有政府的公權力有權核發身份証, 護照, 車牌照等.
這個己經是所有主權國所不允許在主權國內出現的事情了.
破壞國體, 不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所列明了嗎? 怎不能隨意取締?
刑法第一百條:
再舉一列, ...
我猜是为了政治利益
蔡英文政府为了选票
暗地里纵容台湾民政府的所做所为
不敢得罪他们
就像本地的红衫军一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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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12:25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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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yeapchingtw 于 16-11-2020 10:46 PM 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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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01:00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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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認同你所言, 民退黨是會利用它來打擊國民黨治理台灣的正常性.
國民黨沒了, 中華民國也會失去其法理性. 民退黨是在玩火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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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01:25 PM
来自手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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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01:26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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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了第一百條刑法, 政府就該採取行動了. 國家執法機關都在詐死嗎?
再扯其他有的沒的, 就毫無意義了. 法律是一碼歸一碼. 觸犯刑法就
依法行事, 沒啥好GGYY的.
那就要查啊. 何謂通謀? 英文 collusion :
...A secret arrang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, whose interests are apparently conflicting, to make use of the forms and proceedings of law in order to defraud a third person...(black's law dictionary)
通謀本身帶有祕密協議之義, 法律上並不指公開支持.
這是法律上的嚴謹條文, 釋義是法官與大法官的職權,
一般人並無權去擴大解讀.
執法國安單位就該去收押查証有無祕密協議啊,
都在裝死嗎?????
執法單位的職責是有必要去調查, 証據就讓檢察機關去決定,
是合乎國家法律或是要公訴提控. 連這點都作不到, 台灣
民退黨政府是在為台獨護航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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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02:11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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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yeapchingtw 于 16-11-2020 10:46 PM 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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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03:14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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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這些是啥啊?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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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03:52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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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03:54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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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07:11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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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不能隨隨便便就這樣逮捕和調查,除非你有充足的理由去解釋
犯行明確, 目前也還在運作, 網站有其宣揚破壞國體的文宣與文章,
發出了護照, 身份証......我不知在中華民國法律上, 現行犯, 人證,
物證都一一俱備下, 去執行公權力還能叫"隨隨便便"
還能稱為沒充足的理由??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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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7 08:16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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